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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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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聲請就密封遺囑為法定方式之記載者,徵收公證費二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及相關內容,第17條是關於公證費用的法規,當事人聲請就密封遺囑為法定方式之記載時,需要支付公證費用二圓。根據此法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希望將密封遺囑的內容公證,則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證機構能夠提供相應的服務,以保障遺囑的真實性和可執行性。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zh-TW/Search/AdvancedResult1?id=grl7jwhgfc3q3e1 - 公證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21

  • 遺囑名詞
  • 徵收名詞
  • 公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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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費用法第 17 條規定:「當事人聲請就密封遺囑為法定方式之記載者,徵收公證費二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費用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