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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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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聲請就數宗不相關連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依其事實各別計算徵收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16條,當事人申請製作數宗不相關連之事實的公證書時,根據每個事實分別計算徵收費用。這意味著根據不同的事實,需要支付不同的公證費用。具體的費用金額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定規定和費用計算方式來進行計算。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案例,因為在提供判例和範例時需要考慮該案例是否與問題相關且資料的時效性。建議查閱最新的公證費用相關法規文件和判例資料以獲取更正確的資訊。

  • 公證書名詞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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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費用法第 16 條規定:「當事人聲請就數宗不相關連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依其事實各別計算徵收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費用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