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聲請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者,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其標的之價額,按左列規定徵收費用。 二百圓未滿者 一圓五角。 二百圓以上五百圓未滿者 三圓。 五百圓以上千圓未滿者 五圓。 千圓以上三千圓未滿者 九圓。 三千圓以上六千圓未滿者 十四圓。 六千圓以上萬圓以下者 十九圓。 逾萬圓者,每千圓加收一圓,不滿千圓者,亦按千圓計算。
公證費用法第2條規定根據公證書的標的價值不同,徵收不同的費用。如果標的價值在200圓以下,則費用為1圓5角。如果標的價值在200圓以上但不滿500圓,則費用為3圓。如果標的價值在500圓以上但不滿1000圓,則費用為5圓。如果標的價值在1000圓以上但不滿3000圓,則費用為9圓。如果標的價值在3000圓以上但不滿6000圓,則費用為14圓。如果標的價值在6000圓以上但不滿10000圓,則費用為19圓。如果超過10000圓,則每1000圓增加1圓,不滿1000圓的部分也按1000圓計算。 範例資料: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2條的規定,如果某人聲請公證一份價值180圓的法律文件,則公證費用為1圓5角。又如,如果標的價值為750圓的文件需要公證,則公證費用為5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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