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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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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標的之價格,以公證人開始製作公證書時之價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費用法第3條規定,法律行為的標的價格在製作公證書時,以當時公證人所開出的價格為準。這表示在進行公證時,公證人會根據當時的價格標準來收取公證費用。公證費用是指進行公證所需支付的費用,這些費用通常由當事人支付,並且會根據不同的法律行為標的而有所不同。例如,如果是公證一筆買賣契約,公證費用就會根據買賣合同的價格來計算。另外,根據「公證費用收費辦法」(賦稅部門主辦),公證費用的收取方式已經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不同法律行為標的的收費標準以及公證費用的計算方法等。所以當事人在進行公證時,需根據公證費用法第3條的規定,按照當時公證人開出的價格支付相應的公證費用。

  • 法律行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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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費用法第 3 條規定:「法律行為標的之價格,以公證人開始製作公證書時之價額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費用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