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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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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得命當事人預納公證費用或提供擔保。 當事人不預納前項費用,亦不提供相當擔保者,公證處得拒絕其請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命令公證處預繳公證費用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當事人未預繳前述費用,也未提供相當的擔保,公證處可以拒絕其請求。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當事人在進行公證時,未預先繳納公證費用,且也未提供其他擔保方式,公證處可以拒絕為其進行公證服務。這是因為根據公證費用法第26條的規定,當事人未支付公證費用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時,公證處有權拒絕其請求。

  • 公證名詞
  • 公證費用名詞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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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費用法第 26 條規定:「公證處得命當事人預納公證費用或提供擔保。 當事人不預納前項費用,亦不提供相當擔保者,公證處得拒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費用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