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得命當事人預納公證費用或提供擔保。 當事人不預納前項費用,亦不提供相當擔保者,公證處得拒絕其請求。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命令公證處預繳公證費用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當事人未預繳前述費用,也未提供相當的擔保,公證處可以拒絕其請求。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當事人在進行公證時,未預先繳納公證費用,且也未提供其他擔保方式,公證處可以拒絕為其進行公證服務。這是因為根據公證費用法第26條的規定,當事人未支付公證費用或提供相應的擔保時,公證處有權拒絕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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