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徵收各費,應發給定式收據。 違背前項規定者,當事人得拒絕繳納。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27條的規定,公證處在徵收各種費用時,應該要發給定式收據。如果公證處違反了這個規定,當事人是可以拒絕繳納費用的。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事人在辦理公證時,公證處未發給定式收據,而只是口頭告知費用金額。根據公證費用法第27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拒絕繳納費用,因為公證處沒有依法發給定式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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