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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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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之價額,以需役地所增之價額為準,但供役地所減之價額多於需役地之所增者,以所減之價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5條,地役權之價額是以需役地所增加的價值為基準。但是,如果供役地所失去的價值超過需役地所增加的價值,則以所失去的價值為基準。 範例:假設有一塊土地A,供給土地B使用,土地B因此增加了價值100萬元。然而,供給土地A的土地損失了價值150萬元。根據公證費用法第5條,地役權之價額以供給土地A失去的價值150萬元為基準,而不是需役地B所增加的價值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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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費用法第 5 條規定:「地役權之價額,以需役地所增之價額為準,但供役地所減之價額多於需役地之所增者,以所減之價額為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費用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