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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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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永佃權之價額,以一年租金之十五倍為準,但其地價少於一年租金之十五倍者,以其地價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證費用法第 6 條規定了地上權永佃權的價額計算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地上權永佃權的價額以一年租金的十五倍為基準,但如果該地的地價少於一年租金的十五倍,則以地價為基準計算價額。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城市地方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所以可以參考這個條款來計算地上權永佃權的價額。

  • 地上權名詞
  • 永佃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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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費用法第 6 條規定:「地上權永佃權之價額,以一年租金之十五倍為準,但其地價少於一年租金之十五倍者,以其地價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費用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