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永佃權之價額,以一年租金之十五倍為準,但其地價少於一年租金之十五倍者,以其地價為準。
公證費用法第 6 條規定了地上權永佃權的價額計算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地上權永佃權的價額以一年租金的十五倍為基準,但如果該地的地價少於一年租金的十五倍,則以地價為基準計算價額。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城市地方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所以可以參考這個條款來計算地上權永佃權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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