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權之價額,以其典價為準,但其產價少於典價者,以其產價為準。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7條,典權的價額以其典價為基準。然而,如果典權所涉及的財產價值低於典價,則以財產價值為基準。這意味著在公證過程中,典權的價值取決於其典價或財產價值中的較低者。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公證費用法第7條」相關判例資料,如果某個不動產的典權價值為100萬台幣,但該不動產的實際市值只有80萬台幣,那麼公證過程中的典權價值應以80萬台幣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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