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權之價額,以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租金總額為準,期間超過十五年者,依十五年計算,其未定有權利存續期間者,以兩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相關的公證費用法第 8 條的解釋或參考資料。從提供的上下文中無法確定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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