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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賃權之價額,以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租金總額為準,期間超過十五年者,依十五年計算,其未定有權利存續期間者,以兩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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