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之價額,以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收入總額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 前項期間,超過十五年者,均依十五年計算。
根據上述公證費用法第9條,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的金額,應以權利存續期間內的收入總額為基準。如果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則應推定該期間的長度。而如果該期間超過十五年,則該金額的計算仍以十五年為準。 例如,如果某個定期債券的期限為20年,每年給付10,000元的利息,根據公證費用法第9條的規定,該債券的權利存續期間為20年,且每年的利息收入為10,000元,因此該債券的定期給付金額為200,000元。 參考資料: 1. 公證費用法 資料來源: 《公證費用法》修正案(108 年12 月31日 起生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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