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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之價額,以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收入總額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 前項期間,超過十五年者,均依十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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