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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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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損害賠償及費用,係法律行為之附帶標的者,不併算其價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 10 條,孳息、損害賠償及費用被視為法律行為的附帶標的物,不會被計算在價額中。這表示當提起訴訟時,這些費用不會被計入訴訟費用的總額。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不僅要求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還要求支付與訴訟相關的費用,例如律師費用和訴訟準備費用。根據公證費用法第 10 條的規定,這些附帶的費用不會被計算在案件的價值中。因此,在判決時,法院判定的賠償金額不會包括這些費用的部分。

  • 損害賠償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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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費用法第 10 條規定:「孳息損害賠償及費用,係法律行為之附帶標的者,不併算其價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費用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