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損害賠償及費用,係法律行為之附帶標的者,不併算其價額。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 10 條,孳息、損害賠償及費用被視為法律行為的附帶標的物,不會被計算在價額中。這表示當提起訴訟時,這些費用不會被計入訴訟費用的總額。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起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不僅要求被告支付損害賠償,還要求支付與訴訟相關的費用,例如律師費用和訴訟準備費用。根據公證費用法第 10 條的規定,這些附帶的費用不會被計算在案件的價值中。因此,在判決時,法院判定的賠償金額不會包括這些費用的部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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