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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其標的之價額視為五百圓,但其最低價額顯逾五百圓或其最高價額顯未滿五百圓者,以其最低價額或最高價額為其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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