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其標的之價額視為五百圓,但其最低價額顯逾五百圓或其最高價額顯未滿五百圓者,以其最低價額或最高價額為其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11條,當法律行為標的的價額無法確定時,該標的的價額會被視為五百圓。但是,如果該價額的最低值超過五百圓或最高值不滿五百圓,則以最低值或最高值作為該法律行為標的的價額。 參考資料: 公證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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