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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聲請就左列事項作成公證書者,徵收公證費二圓。 一、承認允許及同意。 二、契約之解除。 三、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四、曾於同一公證處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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