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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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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聲請就左列事項作成公證書者,徵收公證費二圓。 一、承認允許及同意。 二、契約之解除。 三、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四、曾於同一公證處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12條,當事人聲請將以下事項作成公證書時,需要支付公證費用為2元: 1. 承認允許及同意。 2. 契約之解除。 3. 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4. 曾於同一公證處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 例如,如果當事人希望將一份契約書解除並作成公證書,則應支付2元作為公證費用。 參考資料:公證費用法第12條

  • 公證書名詞
  • 徵收名詞
  • 公證名詞
  • 遺囑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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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費用法第 12 條規定:「當事人聲請就左列事項作成公證書者,徵收公證費二圓。 一、承認允許及同意。 二、契約之解除。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費用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