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聲請就左列事項作成公證書者,徵收公證費二圓。 一、承認允許及同意。 二、契約之解除。 三、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四、曾於同一公證處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12條,當事人聲請將以下事項作成公證書時,需要支付公證費用為2元: 1. 承認允許及同意。 2. 契約之解除。 3. 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4. 曾於同一公證處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 例如,如果當事人希望將一份契約書解除並作成公證書,則應支付2元作為公證費用。 參考資料:公證費用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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