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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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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聲請就左列事項作成
公證書
者,
徵收
公證
費二圓。 一、承認允許及同意。 二、契約之解除。 三、
遺囑
全部或一部之
撤銷
。 四、曾於同一公證處作成公證書之
法律行為
之補充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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