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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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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聲請就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其事實之實驗及證書之作成所需時間,按一小時徵收公證費一圓,不滿一小時者亦按一小時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13條,當事人聲請進行公證,根據所需時間之長短收取公證費用。每小時收費一圓,若不滿一小時則仍按一小時計算。這意味著公證費用的計算是根據時間而定,而不是固定的金額。這樣的規定可以根據公證行為的複雜程度和所需時間的長短,來確保公證費用的合理性。 參考資料: - 公證費用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134)

  • 私權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徵收名詞
  • 公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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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證費用法第 13 條規定:「當事人聲請就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其事實之實驗及證書之作成所需時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證費用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