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聲請就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依其事實之實驗及證書之作成所需時間,按一小時徵收公證費一圓,不滿一小時者亦按一小時計算。
根據《公證費用法》第13條,當事人聲請進行公證,根據所需時間之長短收取公證費用。每小時收費一圓,若不滿一小時則仍按一小時計算。這意味著公證費用的計算是根據時間而定,而不是固定的金額。這樣的規定可以根據公證行為的複雜程度和所需時間的長短,來確保公證費用的合理性。 參考資料: - 公證費用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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