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覆判,得由依刑事訴訟法有上訴權之人,或依其他法令有申訴不服權之人為之。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0 條規定,在聲請覆判時,可以由具有刑事訴訟法上訴權利的人,或依其他法令擁有申訴不服權利的人提起。 根據此法條,具有刑事訴訟法上訴權利的人可以申請覆判。例如,如果一名被告在刑事訴訟中被判定有罪,他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重新審理他的案件。 此外,如果有其他法令賦予了某些人申訴不服權利,這些人也有權利在特種刑事案件中聲請覆判。例如,根據其他特定法律規定,被判處行政處分的人可以申請覆判,要求法院重新審查行政機關對他的處分是否合法。 這些是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0 條的解釋和相關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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