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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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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覆判,得由依刑事訴訟法上訴權之人,或依其他法令有申訴不服權之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0 條規定,在聲請覆判時,可以由具有刑事訴訟法上訴權利的人,或依其他法令擁有申訴不服權利的人提起。 根據此法條,具有刑事訴訟法上訴權利的人可以申請覆判。例如,如果一名被告在刑事訴訟中被判定有罪,他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重新審理他的案件。 此外,如果有其他法令賦予了某些人申訴不服權利,這些人也有權利在特種刑事案件中聲請覆判。例如,根據其他特定法律規定,被判處行政處分的人可以申請覆判,要求法院重新審查行政機關對他的處分是否合法。 這些是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0 條的解釋和相關例子。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上訴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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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0 條規定:「聲請覆判,得由依刑事訴訟法有上訴權之人,或依其他法令有申訴不服權之人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