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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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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覆判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
判決後起算。但判決
宣示
後送達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非
因過失遲誤前項期間者,得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
之規定,聲請
回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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