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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覆判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因過失遲誤前項期間者,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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