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覆判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非因過失遲誤前項期間者,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1條規定了特種刑事案件訴訟中的聲請覆判的期限和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聲請覆判的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這意味著被告在判決送達之日起,有十天的時間來提出聲請覆判。 此外,該條還明確規定,即使在判決宣示後實際送達之前,被告提出的聲請也是有效的。 如果被告未因過失而遲誤提出聲請覆判,則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提出聲請回復原狀。這些條款規定了非因過失遲誤提出上訴等法定期限的程序,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 范例:根據最新版的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1條的規定,如果一位被告在判決宣示後的第七天提出聲請覆判並且該聲請在判決實際送達前有效送達,則該聲請仍然是有效的。如果被告因為特殊原因沒有在送達判決後的十天內提出聲請覆判,而這個延遲並不是由於被告的過失導致的,那麼被告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提出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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