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覆判,應以書狀提出原審法院為之。 前項聲請,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法院抄錄書狀繕本送達於被告。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2條的規定,聲請覆判應以書狀提出,並且該書狀需要由原審法院進行抄錄繕本,然後將繕本送達給被告。在這個情境中,該條規定是在討論聲請再審的程式,要求聲請人以書狀形式提出並由法院抄錄繕本。不過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雖然提到了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並提到了聲請覆判的情況,但是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此相關。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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