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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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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覆判,應以書狀提出原審法院為之。 前項聲請,被告為之者,應由法院抄錄書狀繕本送達於被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2條的規定,聲請覆判應以書狀提出,並且該書狀需要由原審法院進行抄錄繕本,然後將繕本送達給被告。在這個情境中,該條規定是在討論聲請再審的程式,要求聲請人以書狀形式提出並由法院抄錄繕本。不過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雖然提到了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並提到了聲請覆判的情況,但是並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此相關。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原審法院名詞
  • 名詞
  • 被告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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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2 條規定:「聲請覆判,應以書狀提出原審法院為之。 前項聲請,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法院抄錄書狀繕本送達於被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