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內,載明得聲請覆判之期間及提出聲請狀之法院。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3條規定,法院在送達判決正本時,必須明確載明被告得提出覆判之期限,以及可以提出聲請狀的法院。根據此法條的規定,被告在收到判決正本後,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內向相關法院提出覆判的聲請狀。具體的提出聲請狀的法院則需參考相關的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所規定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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