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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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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內,載明得聲請覆判之期間及提出聲請狀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3條規定,法院在送達判決正本時,必須明確載明被告得提出覆判之期限,以及可以提出聲請狀的法院。根據此法條的規定,被告在收到判決正本後,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內向相關法院提出覆判的聲請狀。具體的提出聲請狀的法院則需參考相關的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所規定的管轄法院。

  • 送達名詞
  • 聲請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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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3 條規定:「法院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內,載明得聲請覆判之期間及提出聲請狀之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