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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聲請覆判權之人,得捨棄其聲請權。 聲請覆判,於覆判法院判決前,得撤回之。 前二項捨棄或撤回,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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