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聲請覆判權之人,得捨棄其聲請權。 聲請覆判,於覆判法院判決前,得撤回之。 前二項捨棄或撤回,非由被告為之者,應即通知被告。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14條規定,有聲請覆判權的人可以放棄他們的聲請權。同樣地,聲請覆判在覆判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可以被撤回。如果放棄或者撤回由原告以外的人進行,法院應立即通知被告。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這是一部台灣的法令,目的是為了特殊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設立了特殊規定,以確保被告人的權益得到保障。根據這條法條,聲請覆判的人可以放棄他們的聲請權,也可以在覆判法院作出判決之前撤回他們的聲請。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立即通知被告。 作為參考範例,例如在一個特殊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聲請覆判,但在覆判法院作出判決之前,他決定撤回他的聲請。根據第14條,法院應該立即通知被告這個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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