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覆判案件,除應駁回或應全部核准者外,覆判法院應撤銷原審判決,自為判決。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顯有不當者,得以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同級之他法院,更為審理。 第九條之規定,於前項更審判決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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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判案件,除應駁回或應全部核准者外,覆判法院應撤銷原審判決,自為判決。但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顯有不當者,得以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同級之他法院,更為審理。 第九條之規定,於前項更審判決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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