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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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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判法院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23 條規定,覆判法院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根據《中華民國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23 條,當特種刑事案件經過覆判後,覆判法院有權諭知比原審判決更重的刑罰。這表示覆判法院能夠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行為作出更嚴厲的處罰。然而,這項規定的具體適用範圍和條件尚待進一步研究和解釋。特種刑事案件如國家安全犯罪、貪污貪污犯罪、重大環境汙染犯罪等,需要特殊的司法程序來處理。覆判法院通常是最高法院。

  • 諭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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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23 條規定:「覆判法院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