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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漢奸盜匪經宣告死刑者,如於該管區域內鎮壓匪亂維持治安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法院得先行摘敘犯罪事實證據及必須緊急處分之理由,電請最高法院就死刑部分予以准,隨後補送卷宗證物。 前項情形,最高法院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原審法院速即呈送卷宗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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