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奸盜匪經宣告死刑者,如於該管區域內鎮壓匪亂維持治安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法院得先行摘敘犯罪事實證據及必須緊急處分之理由,電請最高法院就死刑部分予以核准,隨後補送卷宗證物。 前項情形,最高法院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原審法院速即呈送卷宗證物。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24條,當漢奸盜匪經宣告死刑後,如果原審法院認為在該管區域內鎮壓匪亂並維持治安具有重大關係時,可以先行向最高法院報告犯罪事實證據及必要的緊急處分理由,請求最高法院核准死刑部分。隨後,原審法院需補送卷宗證物。如果最高法院認為有疑義,則應立即要求原審法院迅速呈送卷宗證物。根據法規及參考資料,這意味著在漢奸盜匪案件中,如果原審法院認為鎮壓匪亂並維持治安與死刑部分有關聯,可以先行核准死刑,但最高法院有權要求補送卷宗證物以進一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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