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情形,最高法院核准時,應自接受電報之日起三日內,經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其核准之電文視為核准判決,並毋庸送達。 最高法院接受前條第二項卷宗證物後,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核准或宣告死刑之判決,應自判決之日起三日內,經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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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情形,最高法院核准時,應自接受電報之日起三日內,經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其核准之電文視為核准判決,並毋庸送達。 最高法院接受前條第二項卷宗證物後,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核准或宣告死刑之判決,應自判決之日起三日內,經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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