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情形,最高法院核准時,應自接受電報之日起三日內,經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其核准之電文視為核准判決,並毋庸送達。 最高法院接受前條第二項卷宗證物後,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核准或宣告死刑之判決,應自判決之日起三日內,經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25條規定了最高法院核准刑事案件時的執行程序。根據該條例,當最高法院核准前條第一項情形時,應在接受電報的三日內經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而核准的電文即被視為核准判決,並不需要進行實體的送達程序。同樣地,當最高法院接受前條第二項卷宗證物後,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核准或宣告死刑的判決時,應在判決的三日內,經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 參考資料: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全文),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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