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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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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情形,最高法院准時,應自接受電報之日起三日內,經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其核准之電文視為核准判決,並毋庸送達。 最高法院接受前條第二項卷宗證物後,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核准或宣告死刑之判決,應自判決之日起三日內,經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25條規定了最高法院核准刑事案件時的執行程序。根據該條例,當最高法院核准前條第一項情形時,應在接受電報的三日內經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而核准的電文即被視為核准判決,並不需要進行實體的送達程序。同樣地,當最高法院接受前條第二項卷宗證物後,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核准或宣告死刑的判決時,應在判決的三日內,經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 參考資料: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全文),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22

  • 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送達名詞
  • 宣告名詞
  • 死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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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25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情形,最高法院核准時,應自接受電報之日起三日內,經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其核准之電文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