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案件,經核准死刑者,如有其他被告,仍應將其他被告部分送請覆判。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26條規定,對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案件,即已核准死刑的案件,如果還有其他被告的部分,仍應將其他被告的部分送請覆判。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26條的用詞與流程可以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全文中找到。由於特殊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質,這些案件必須按照特殊的程序進行。在核准死刑的情況下,如果還有其他被告,這些被告的部分也需要進行覆判。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對於特殊刑事案件中的所有被告都進行公平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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