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百零八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五條及第四百五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覆判程序准用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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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百零八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五條及第四百五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覆判程序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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