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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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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所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前項判決確定後,因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認為有重大錯誤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聲請再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28條規定,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中,當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判決確定後,發現確實的新證據的受判決人也可以聲請再審,以維護其不利益。此外,如果在判決確定後,因為沒有對重要證據進行充分審酌而認為有重大錯誤的情況下,受判決人也可以為了其利益或不利益聲請再審。其中,「新證據」需要符合「確實」的要求,而「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則需要足以對判決產生重大影響並被視為嚴重錯誤的情況。相關法律依據與範例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相關實例判決。

  • 證據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審酌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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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28 條規定:「依本條例所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