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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所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前項判決確定後,因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認為有重大錯誤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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