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所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前項判決確定後,因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認為有重大錯誤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聲請再審。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28條規定,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中,當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的判決確定後,發現確實的新證據的受判決人也可以聲請再審,以維護其不利益。此外,如果在判決確定後,因為沒有對重要證據進行充分審酌而認為有重大錯誤的情況下,受判決人也可以為了其利益或不利益聲請再審。其中,「新證據」需要符合「確實」的要求,而「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則需要足以對判決產生重大影響並被視為嚴重錯誤的情況。相關法律依據與範例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相關實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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