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根據參考資料,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29條的第二項規定,指出當一案件的被告欲就前條的再審程序進行聲請時,應於判決通知被告後的二十日內提出聲請。這意味著被告必須在收到判決後的二十日內提出再審的申請。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範例:在一個特種刑事案件中,被告收到法院判決通知後的第15天,他聲請再審以提出對原判決的異議。這個聲請是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29條的規定,並且在規定的二十日內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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