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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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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30條,聲請再審的管轄權屬於判決的原審法院。這表示,如果一個案件與特種刑事案件有關,對於該案件的再審請求應該向判決該案件的原審法院提出。例如,如果一個特種刑事案件的判決是由台灣高等法院做出的,那麼相關的再審請求應該提交給台灣高等法院。

  • 聲請再審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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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30 條規定:「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