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30條,聲請再審的管轄權屬於判決的原審法院。這表示,如果一個案件與特種刑事案件有關,對於該案件的再審請求應該向判決該案件的原審法院提出。例如,如果一個特種刑事案件的判決是由台灣高等法院做出的,那麼相關的再審請求應該提交給台灣高等法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