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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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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法院為開始再審裁定時,對於有同一原因之受判決人,視為有一併開始再審之裁定,雖受判決人聲請再審駁回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31 條規定,再審法院在作出開始再審裁定時,對於有同一原因的受判決人,視為有一併開始再審之裁定,即使受判決人聲請再審被駁回,仍然視為同時開始再審。 舉例來說,如果有兩名受判決人因同一原因而聲請再審,再審法院在作出開始再審裁定時,會一併對兩人進行再審,即使其中一人的再審聲請被駁回。

  • 再審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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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31 條規定:「再審法院為開始再審裁定時,對於有同一原因之受判決人,視為有一併開始再審之裁定,雖受判決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