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覆判法院以裁定開始再審後,應就該案件更為覆判,但初判法院亦已開始再審者,對於覆判法院再審之聲請及關於再審之判決,失其效力。 初判法院所為再審之判決,仍應依職權或因聲請送請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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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判法院以裁定開始再審後,應就該案件更為覆判,但初判法院亦已開始再審者,對於覆判法院再審之聲請及關於再審之判決,失其效力。 初判法院所為再審之判決,仍應依職權或因聲請送請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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