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法令之判決確定後,經非常上訴程序將原判決撤銷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其利益或不利益之效力均及於被告。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33條規定,當違背法令的判決確定後,經非常上訴程序將原判決撤銷時,應就該案件另行進行判決,並且原判決對被告的利益或不利益皆有效力。 根据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布的《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33條,其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包括以上提到的司法院具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例如,在第一句中提到的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一號解釋中指出,當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合法上訴被誤判為不合法,造成程序上駁回上訴的判決確定後,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才能回復原訴訟程序,再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同樣地,在第二句中提到的司法院民國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判例意旨,解釋了在利益於被告的合法上訴部分,若上訴法院誤判為不合法而從程序上駁回上訴的判決確定,則此種程序上判決不具有實質上的確定力,無需按照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即可依據合法的上訴進行審判。 另外,在第三句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明確界定了審判違背法令的兩種情況,包括判決違背法令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同時,在第四句中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明定,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時,第二審法院不得對罪刑的判定更加嚴厲,除非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最後,在第五句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明確了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且如果上訴理由書狀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則應認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綜上所述,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33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包括司法院的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並且根據法規的規定對違背法令的判決確定後的程序和效力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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