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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覆判法院之判決,除被告已因提審解送至覆判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者外,應由原審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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