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判法院之判決,除被告已因提審解送至覆判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者外,應由原審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34條規定,覆判法院之判決,除被告已因提審解送至覆判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者外,應由原審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這意味着在特種刑事案件的覆判程序中,如果覆判法院做出了判決,除非被告已經被送到覆判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監獄,否則執行判決的責任由原審法院的檢察官指揮。具體執行的細節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執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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