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期間,至四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35條規定,在本條例施行期間,有效期限為至四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這表示該條例只在特定期間內有效,並在指定日期後失效。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最近的一則判決,涉及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35條的案件被判定為無效,因為該案件發生在該條例有效期限之後的日期。這表明法院將根據條例內明確的有效期間來判斷該法規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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