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條移送之案件,原移送官署不得撤回。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5條,一旦案件根據第三條移送給特定機關,原移送機關就不能撤回移送。這表示一旦案件經過移送程序,原移送機關就無法改變決定。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專門機關能夠有效地處理特種刑事案件,並避免移送程序的過程中被打斷或操縱。具體範例或相關判例,唯有參考該法規的相關文件或最新的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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