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三條移送之案件,法院或受命推事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詢問被告,不公開之。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6條,依第三條移送之案件,法院或受命推事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詢問被告時,該詢問不得公開。 為了進一步解釋這一條法規,我們可以參考《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法》。根據該法的相關規定,特種刑事案件包括貪污、洗錢、販毒等嚴重刑事犯罪,並且在特定情況下,這些案件可以由特種訴訟法院審理。 根據該法,移送特種刑事案件的程序由第三條規定,而第六條則明確規定了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詢問被告的程序。根據這條法規,詢問被告的過程應該是不公開的,這意味著詢問不應該對外公開或遭到外界知曉,以保護案件的隱密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販毒案件被移送到特種訴訟法院審理,該法院或受命推事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照第三條的程序,可能會詢問被告相關事項,例如罪行的細節和證據的情況。然而,這個詢問的過程應該是不公開的,不應該對外公開或遭到外界知曉。 需要注意的是,我的回答基於法律條文的字面理解,如果需要更具體或準確的解釋,建議請教法律專業人士或查閱最新修訂的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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