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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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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依本條例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但得聲請覆判。 對於覆判法院之判決,不得聲請再覆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7條規定,對於依該條例所做出的判決是不能上訴的,但可以聲請覆判。這代表當一個案件經過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所規定的程序而做出判決後,被告方不能直接上訴,但可以聲請其他法院重新審判。然而,對於進行了覆判的法院所做出的判決是不能再次聲請再覆判的。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特種刑事案件在經過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規定的程序後被一個法院判決為有罪,被告方無法直接上訴該判決。然而,被告方可以聲請另一個法院對該案件進行覆判,即重新審理和判決該案件。如果第二個法院做出了覆判的判決,則被告方不能再次聲請再覆判,這個判決就會成為最終判決。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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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7 條規定:「對於依本條例所為之判決,不得上訴,但得聲請覆判。 對於覆判法院之判決,不得聲請再覆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