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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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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得依法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對於覆判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8條,對於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雖然可以依法抗告,但不能再次抗告。這意味著對於已經做出的裁定,即使不滿意也無法再進行抗告程序。同樣地,對於覆判法院的裁定,也不得進行抗告。 參考資料(與第8條有關之範例):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之規定,當特別偵查組構成時,根據案件的複雜性或其他特殊情形,檢察官可以請求審判庭在審判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這樣的裁定對於當事人可能具有重大影響,因此可以依照第8條提起抗告程序。 參考資料: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細則

  • 抗告名詞
  • 再抗告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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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8 條規定:「對於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得依法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對於覆判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