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得依法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對於覆判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8條,對於依本條例所為之裁定,雖然可以依法抗告,但不能再次抗告。這意味著對於已經做出的裁定,即使不滿意也無法再進行抗告程序。同樣地,對於覆判法院的裁定,也不得進行抗告。 參考資料(與第8條有關之範例): 根據「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之規定,當特別偵查組構成時,根據案件的複雜性或其他特殊情形,檢察官可以請求審判庭在審判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這樣的裁定對於當事人可能具有重大影響,因此可以依照第8條提起抗告程序。 參考資料: 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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