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卷宗滅失不能證明已裁判者,視為未裁判,已裁判不能證明其確定者,視為未確定。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9條,若案件的卷宗已經滅失,無法證明該案已經裁判過,則該案視為未經裁判。如果已經裁判的案件無法證明其確定性,則該案視為未確定。 參考資料: -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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