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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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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卷宗滅失不能證明已裁判者,視為未裁判,已裁判不能證明其確定者,視為未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9條,若案件的卷宗已經滅失,無法證明該案已經裁判過,則該案視為未經裁判。如果已經裁判的案件無法證明其確定性,則該案視為未確定。 參考資料: -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157)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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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9 條規定:「案件卷宗滅失不能證明已裁判者,視為未裁判,已裁判不能證明其確定者,視為未確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