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裁判確定,而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應為未裁判,其起訴文件亦滅失者,視為未起訴。
根據指定的法規《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8條,如果一個案件已經裁判確定,但是裁判的原本和正本都滅失且沒有其他方法來證明裁判的內容,那麼這個案件應該視為未曾被裁判,同時起訴文件也滅失的話,也視為未曾起訴。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有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既定的裁判結果。例如,在一個原本&正本皆滅失的案件中,如果無法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該案件的裁決內容,法院則應該將該案視為未裁判,並視為未曾起訴,不得對當事人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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