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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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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裁判確定,而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應為未裁判,其起訴文件亦滅失者,視為未起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指定的法規《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8條,如果一個案件已經裁判確定,但是裁判的原本和正本都滅失且沒有其他方法來證明裁判的內容,那麼這個案件應該視為未曾被裁判,同時起訴文件也滅失的話,也視為未曾起訴。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有充分的證據來支持既定的裁判結果。例如,在一個原本&正本皆滅失的案件中,如果無法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該案件的裁決內容,法院則應該將該案視為未裁判,並視為未曾起訴,不得對當事人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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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8 條規定:「案件已裁判確定,而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應為未裁判,其起訴文件亦滅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