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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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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於法院所在地淪陷後,經法追訴或執行,曾受羈押拘禁之日數,準用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折抵應執行之刑。其已繳納罰金者,依左列之例辦理。 一、應執行罰金者,以其已繳納之金額,折抵執行刑之全部或一部。 二、應執行有期徒刑拘役者,以罰金折抵徒刑或拘役。 前項第二款之折抵標準,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7條,刑事被告在法院所在地淪陷後,如果曾經非法受羈押或拘禁的情況下,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折抵應執行的刑罰。如果被告已經繳納了罰金,則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 如果被告應執行的是罰金,則可以把已經繳納的金額折抵執行刑罰的全部或一部分。 2. 如果被告應執行的是有期徒刑或拘役,則可以把罰金折抵徒刑或拘役。 關於第二款中折抵的標準,將由司法行政部定義。 例子: 根據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7條,如果一個被告在淪陷區域非法受羈押,並且已經繳納了1000元的罰金。如果該被告原本被判處10天的拘役,則根據該法條,可以把已經繳納的罰金折抵拘役的執行,只需要再執行9天的拘役。

  • 被告名詞
  • 名詞
  • 羈押名詞
  • 拘禁名詞
  • 第四十六條條文
  • 罰金名詞
  • 執行罰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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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7 條規定:「刑事被告於法院所在地淪陷後,經非法追訴或執行,曾受羈押或拘禁之日數,準用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折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