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經該判決為實體上裁判者,原告不得更行起訴。但原確定判決未執行完畢,或依第十五條規定之得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項案件,他造當事人除於原告更行起訴後,得有勝訴之實體上裁判者外,不得因受原確定判決之執行,向原告提起返還其給付物或賠償損害之訴。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6 條規定,判決確定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如果該判決已經為實體上的裁判,那麼原告就不得再次起訴。但是,如果原確定判決尚未執行完畢,或符合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繼續起訴,且不受此限制。 此外,根據相關參考資料,其他當事人在判決確定之後,除非他們是原告且已經起訴並獲得實體上的裁判,否則不能因為受到原確定判決的執行而向原告提起返還給付物或賠償損害的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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