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案件,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其已向非法組織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視為已提起。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5條是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指的案件中,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法條的規定,這些被害人在檢察官起訴後,應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被害人已經向非法組織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視為已經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角色─兼談適確訴訟程序之建構《天主教法學》第31卷第2期 10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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