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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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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案件,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其已向法組織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視為已提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5條是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指的案件中,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法條的規定,這些被害人在檢察官起訴後,應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被害人已經向非法組織的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視為已經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角色─兼談適確訴訟程序之建構《天主教法學》第31卷第2期 107年6月1日

  • 起訴名詞
  • 辯論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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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5 條規定:「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案件,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