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於淪陷時,向非法組織之偵查機關為告訴者,以有告訴論。 被害人向非法組織之法院所為之自訴,於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案件,視為向檢察官之告訴。
根據所提供的背景資料,對於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4條,暫時無法提供具體的解釋或範例。該條的脈絡和相關內容尚不清楚,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或提供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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