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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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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十條第一項之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3條,對於第十條第一項之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這意味著當遭受不起訴處分時,被告不得對此做出抗辯或提出異議的請求。該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對案件結果的最終決定具有權威性。我們可以在該法規中找到相關的範例,以證明其適用性。然而,在所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明確提到第十條第一項的內容或相關細節,因此無法提供任何關於這一點的具體例子。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聲請再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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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3 條規定:「對於第十條第一項之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