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十條第一項之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3條,對於第十條第一項之不起訴處分,不得聲請再議。這意味著當遭受不起訴處分時,被告不得對此做出抗辯或提出異議的請求。該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法院對案件結果的最終決定具有權威性。我們可以在該法規中找到相關的範例,以證明其適用性。然而,在所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明確提到第十條第一項的內容或相關細節,因此無法提供任何關於這一點的具體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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