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公訴或撤回自訴之案件,無論已確定或未確定,如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之情形,檢察官得提起公訴。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2條的規定,當一案件已經受到不起訴處分或撤回公訴或撤回自訴,無論是否已經確定,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情形,檢察官可以提起公訴。 根據最新的相關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了幾種情況,檢察官可以根據這些情況提起公訴。例如,在一個案件中,如果發現有新的證據或者新的事實可以改變原來的不起訴或撤回公訴決定,檢察官可以根據這些新的證據或事實提起公訴。 因此,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2條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如果一案件已經受到不起訴處分或撤回公訴或撤回自訴,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規定的情況,檢察官可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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