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或前條第一項以外之有罪判決已確定者,如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規定之情形,檢察官得提起公訴。但原判決確定後,已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1條,如果案件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或前條第一項以外之有罪判決已確定,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15條之規定情形,檢察官可以提起公訴。然而,如果原判決確定後已經過了刑法第80條第一項規定的期間的二分之一,則不得再提起公訴。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41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30017&FLNO=415 - 刑法第80條第一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80 範例:如果一個案件在原審獲得無罪判決確定後不到刑法第80條第一項所定的期間二分之一的時間,檢察官可以依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1條提起公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