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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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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而未判決確定,及已有確定之科刑判決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之公訴或自訴案件,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由該第一審檢察官,原繫屬或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由該第二審檢察官重行偵查,分別向所屬法院提起公訴或逕為不起訴處分。 前項由第二審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由第二審法院為第一審審判,其判決仍有第二審判決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0條,已起訴但未確定判決,或已確定判決但未執行完畢的公訴或自訴案件,如果原本是由第一審法院管轄,則由該第一審檢察官重行偵查,在向所屬法院提起公訴或做出不起訴處分。如果原本是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則由該第二審檢察官重行偵查,在第二審法院做出第一審審判,其判決仍具有第二審判決的效力。 參考資料: -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0條

  • 起訴名詞
  • 科刑判決名詞
  • 繫屬名詞
  • 偵查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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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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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0 條規定:「已起訴而未判決確定,及已有確定之科刑判決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之公訴或自訴案件,原繫屬於第一審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