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起訴而未判決確定,及已有確定之科刑判決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之公訴或自訴案件,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由該第一審檢察官,原繫屬或曾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由該第二審檢察官重行偵查,分別向所屬法院提起公訴或逕為不起訴處分。 前項由第二審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由第二審法院為第一審審判,其判決仍有第二審判決之效力。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0條,已起訴但未確定判決,或已確定判決但未執行完畢的公訴或自訴案件,如果原本是由第一審法院管轄,則由該第一審檢察官重行偵查,在向所屬法院提起公訴或做出不起訴處分。如果原本是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則由該第二審檢察官重行偵查,在第二審法院做出第一審審判,其判決仍具有第二審判決的效力。 參考資料: -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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