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案件有起訴文件而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仍應為第一審裁判,其起訴文件亦滅失者,視為未起訴。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1條規定:如果第一審案件有起訴文件,但裁判原本及正本都已滅失,且無其他方法可以證明裁判內容,則仍應以第一審裁判作為依據。如果起訴文件也滅失,則視為未起訴。 這段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復員後辦理的刑事訴訟與裁判能夠維持正確性。如果第一審的裁判文件消失,法院仍然應該以原本的裁判作為依據,以確保裁判結果的可信度。同樣地,如果起訴文件也消失,則法院視為從未起訴,避免裁判無法依據合法起訴文件進行。 作為這條法規的範例,我們可以想像一個案件,原本的裁判文件以及起訴文件在復員後遺失,法院無法證明其內容。根據第21條的規定,法院仍然應該依據原本的裁判做出判決,同時視為該案件從未起訴。這樣的做法可以確保裁判的正確性,同時避免因起訴文件滅失而導致案件無法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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