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案件有上訴文件,而第二審之裁判原本及正本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仍應為第二審審判。原審裁判原本及正本亦均滅失,且無其他方法證明裁判內容者,以裁定移送原審或其同級之他法院審判,其起訴文件亦滅失者,視為未起訴,該第二審之上訴毋庸裁判。
根據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2條,如果第二審案件有上訴文件,但是第二審的裁判原本和正本都已經滅失,而且也沒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證明裁判內容,那麼仍然需要進行第二審審判。如果原審的裁判原本和正本也都已經滅失,且也沒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證明裁判內容,那麼就可以根據裁定將案件轉交給原審或者是同級的其他法院審判。如果起訴文件也已經滅失,那麼就視為未起訴,對於該第二審的上訴不需要進行裁判。依據最新的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22條的解釋,以上是對該條款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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